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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亲属间无借条大额转账的认定”裁判案件白皮书

来源: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已获授权)制作: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意指在钱财问题上,即使是血浓于水、亲密无间的家人之间,也应该计算清楚、泾渭分明。基于亲属关系的特殊性,亲属间进行资金交易或者款项交付行为的比较普遍,有的属于家庭生活开支、有的属于亲属之间的赠与、还有的属于亲属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正是因为这层“亲属关系”,亲属之间在进行资金交易或者款项交付时往往存在不打借条、不签合同、不设担保等情形;以至于后续产生相关民事纠纷、发生民事诉讼时,缺少实物证据、双方各执己见,给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关于“亲属间无借条大额转账”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通说,实务中的认定往往因案而异、存在多种不同情形,包括认定为赠与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保管合同关系等。


笔者对2021年度全国范围内涉及“亲属间无借条大额转账”且已结案的473402例相关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作出如下大数据分析报告,希望能够为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及争议提供参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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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数据分析及可视化图表

(一)裁判年份

(二)案由分布

(三)地域分布

(四)文书种类

(五)审判程序分布

(六)结案方式

(七)承办法官

(八)承办法院

(九)高频实体法条

(十)高频程序法条

(十一)标的额

二、核心法律问题

(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三)争议金额如何判定

三、数据来源及检索方式

(一)说明


大数据分析及可视化图表


(一)裁判年份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裁判数量随时间变化的趋势。


(二)案由分布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的案由分布情况。频次最高的案由依次是民间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地域分布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的地域分布情况,集中在广东、山东、江苏、湖南、河南。


(四)文书种类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种类的分布情况。


(五)审判程序分布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的审判程序分布情况。


(六)结案方式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一审案件结案方式的分布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二审案件结案方式的分布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再审案件结案方式的分布情况。


(七)承办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统计文书范围内承办案件数量最多的五位法官分别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周明法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郭奕好法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田震法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陈娟娟法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张志远法官。


(八)承办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统计文书范围内承办案件数量最多的五家法院分别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九)高频实体法条



此处统计了该检索条件下文书中被援引的高频实体法条,援引次数最多的五条分别是:


1.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2.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4.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十)高频程序法条



此处统计了该检索条件下文书中被援引的高频程序法条,援引次数最多的五条分别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


5.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一)标的额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一审案件标的额的分布情况。


核心法律问题


(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1. 赠与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1)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裁判分析
亲属之间因为种种情形进行大额资金交易,该行为是否属于赠与关系,主要认定因素为双方就赠与财产是否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裁判分析
审判实践中,要认定一笔资金交易属于民间借贷行为,需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借贷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贷款人已经交付出借款项。
法律并未禁止亲属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基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负有举证的义务,一方主张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应当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提交交付凭证。如果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未能出示借条、欠条、借据等借款合意凭证,亦无证据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则不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所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诉讼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为该资金流转属于何种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存在多种可能性,所以亦无法认定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3. 保管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1)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裁判分析

亲属间存在大额转账,双方对于转账性质存有争议,一方主张双方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所转款项系交由另一方保管,无交付保管的凭证,要求返还保管款项的,应对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亲属间大额资金交易的转账行为可以基于保管、赠与、分红、赡养、抚养、劳务、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须包括双方签订的书面的保管合同,或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管的口头约定;仅凭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二)举证责任分配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三)争议金额如何判定


近亲属之间的借款数额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1. 法条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四)总结


由于亲属关系特殊,相互之间资金流动频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不适用自认规定的自认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也不能在明显不符合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的时候,仍然完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做出判决。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自认的事实与真实事实是否相符;如果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已经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数据来源及检索方式


(一)说明


1. 检索来源:元典智库(https://ydzk.chineselaw.com/case)

2. 检索方式:高级检索

3. 检索条件:大额转账、亲属之间、无借条

4. 案件类别:民事

5. 结案年度:2021

6. 文书数量:473402篇


制作团队

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部长为段爱东律师,副部长为王露阳律师、吴丹律师,部门秘书为米乐,另有部门成员7人。部门业务涉及国内外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诉讼与非诉业务、提供投资风险评估意见、草拟、审查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催收等。现有部门产品《金融机构批量催收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来源于“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已获得转载授权,转载请联系原出处。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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